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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LS17090121140蓝山县天价水费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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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7-09-01 |
来信人: |
陈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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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前日在家门口看到一张水费通知单:您自2013.5月至2017年6月共计水费4247.11元未交,请速到蓝山县自来水公司交清水费。跑到蓝山县自来水公司交费,结果不光是水费的问题,滞纳金1万多(有图,无法上传)。本人感到有点困惑,于是致信给县长信箱请教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水费滞纳金问题。 本人觉得蓝山县自来水公司不应该收取我的滞纳金。理由有三: 1、滞纳金收取缺少法理依据。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有的人说是滞纳金,打印出来的清单上注明的又是违约金。而本人认为蓝山县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没有收取滞纳金的依据;如果说是违约金,那么应该提供用水合同,合同中应该注明不按时交纳水费属违约,而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无法提供。 2、工作人员未尽到抄表责任。根据清单上的抄表底码可以看出,蓝山县自来水公司管理混乱,水表存在估抄、漏抄问题,而且较为严重。2016年以前的用水量都是每月几吨,而从2016年开始,每月几乎都是几百吨。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以前都是坐在家里估抄水表的。 3、工作人员未尽到催费责任。从2013年到2017年四年间,从来没有人粘贴过催费通知,一直到2017年6月份才上门粘贴了一张催费通知,没有尽到催费的责任。按要求每个月应该催费,实在不行一个季度哪怕一年催次费粘贴个通知单也行啊,而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没有做这些。 综上,我认为蓝山县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未尽到自已应尽的责任。“滞纳金”“违约金”自己都搞不清,不敢肯定,这个领导表态交这么多,那个领导表态交那么多,“人治”多于“法治”。而且不能提供收取滞纳金的政策依据,不能提供收取违约金的相关约定。请县长指示相关部门核查!如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无收取“滞纳金的政策依据”,那么就属于乱收费,建议县委政府责令其取消!还群众百姓一个公道,否则还会出现别的“天价”滞纳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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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陈先生网友: 您好! 您于9月1日给县长信箱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蓝山县天价水费滞纳金!”问题,我公司就此事说明: 上述反映事项,我公司与您于2017年9月6日16时在县自来水公司协商,达成谅解,水费4296.75元,违约金600元,共计4896.75元,当事人陈昭现已全部交清,此事已得到妥善处理。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46-2213379)。 感谢您对我县城区供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蓝山县自来水公司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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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蓝山县自来公司 |
答复时间: |
2017-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