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打好“旅游升温”战役,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资金管理要求,经县委常委会议和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蓝山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使用原则
发展资金使用坚持专项使用,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原则;坚持跟踪问效原则。
三、重点投向的项目
发展资金重点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
四、发展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项目不重复申报,奖励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励标准实行的原则,由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项目扶持申请。
五、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审核、验收后,予以拨付。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蓝山县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七、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后新建项目,并在建设之前报计划到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备案。
蓝山县旅游局
2017年11月6日
对应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