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我县加快形成“办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好、收费最少”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各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形成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审监分离。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机关行政审批的监管。行政审批机关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别由不同的股室行使,形成审批与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四)高效便民。各职能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主体
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监察局、县编办(县审改办)、县发改委、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同时加强对承接机关的监管,并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承接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事前监管。县审改办对行政审批机关已取消的事项是否取消、该承接的事项是否承接、决定下放的事项是否下放、该调整的事项是否调整、是否按照《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动态调整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对审批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要求编码、是否与省目录库事项编码一致进行监督。县发改委对行政审批机关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诚信系统建设进行监督。县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加强事中监管。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流程全方位监督,每年开展不定期联合督查。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中监管。县政务服务中心重点督查“五集中服务” 是否到位,审定网上公开的流程与实际运行的流程是否保持高度一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数据是否按照“统一受理”实时、准确、完整录入审批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结等。县法制办负责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县财政局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审批行政监察。
(三)加强事后监管。县发改委督查各审批机关已审批的事项双公示情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和动态信息,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逐环节、逐岗位定人、定责的要求,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同机制。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编办(县审改办)牵头全县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行政审批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行政审批监管全覆盖。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行政审批机关要根据本《行政许可监管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年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不少于2次。
(三)建立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实行报告制度。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在实施审批后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报送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专项报告下放审批事项运行情况。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指导。各行政审批机关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及时报县审改办、优化办备案。发改、法制、食药工商质监、财政、政务服务等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编办(县审改办)。
(五)强化责任追究。将加强行政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审批部门的绩效、行政体制改革、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等考核内容。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被省里通报、点名批评、红黄牌警告、审计列出具体问题并核实的等情况,年终考核直接扣除相应分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行为违法违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