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4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对省政府10个工作部门36项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对照要求并结合2017年度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清理调整,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做相应的取消和调整,并将相关职权纳入或移除“权力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制度
县政府31个工作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2092项(详见县政府网站),其中行政许可186项,行政处罚1371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征收32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30项、行政奖励20项、行政检查136项、行政裁决6项、其他行政权力148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擅自超越“清单”自行行使审批、罚款等行政职权,坚决杜绝扩大自由裁量权。
二、加强动态管理
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事项,要对应取消;对省政府下放的事项要及时承接落实;对省政府调整的事项,要对应调整。今后,将加强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应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报县编办(县审改办)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县纪检监察、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取消的事项(20项)
2.承接市级下放的事项(24项)
3.新增的事项(39项)
4.拆分的事项(6项拆分为15项)
5.合并的事项(9项合并为4项)
6.更名的事项(22项)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附件1
取消的事项(共计20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取消的原因 |
备注 |
1 |
县科商粮经委 |
食盐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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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科商粮经委 |
对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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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科商粮经委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4 |
县科商粮经委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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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其他行政权利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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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防洪规划审批、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行政许可 |
对应湘政发[2017]15号文件,将此项的防洪规划审批取消,同时改为行政许可事项,与“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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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畜牧水产局 |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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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环境保护局 |
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环保法》已将有关条款删除,从中央到地方不再实施延期治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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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环境保护局 |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
取消的是“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及在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的子项 |
1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9号文件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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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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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
1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标注禁止性内容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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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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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规范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35号)作如下修改: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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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35号)作如下修改: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 |
取消的是“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子项 |
17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35号)作如下修改:五、删除第三章及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取消的是“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子项 |
18 |
县发改委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对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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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发改委 |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对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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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气象局 |
对施放气球场所的实地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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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接市级下放的事项(24项)
序号 |
单位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县民政局 |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
|
2 |
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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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民政局 |
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款、临时救助审批和救助款发放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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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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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卫计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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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卫计委 |
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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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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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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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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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政府办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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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教育局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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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教育局 |
对学生伤害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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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教育局 |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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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对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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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一条 |
|
16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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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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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2016年3月4日)第六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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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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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六、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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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交通运输局 |
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六、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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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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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科商粮经委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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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科商粮经委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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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增的事项(39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新增的原因 |
|
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并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
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1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1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1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1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1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6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
27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28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29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
30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 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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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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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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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交通运输局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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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共汽电车未配置安全标志、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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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伪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
因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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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
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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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交通运输局 |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数据检查 |
行政 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因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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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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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县属地管理职权。 |
附件4
拆分的事项(6项拆分为15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原职权名称 |
拆分后职权名称 |
1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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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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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国土资源局 |
供地和用地许可(含集体用地、临时用地) |
供地许可 |
临时用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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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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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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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农业委 |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5 |
县人防办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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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卫计委 |
医师(含乡村医生)和护士执业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医师执业注册 |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附件5
合并的事项(9项合并为4项)
序号 |
实施 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合并后职权名称 |
1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2、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3、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第八条 |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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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交通运输局 |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含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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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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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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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合并后职权名称 |
4 |
县教育局 |
对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民办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民办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 |
附件6
更名的事项(22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原职权名称 |
类别 |
修改后职权名称 |
备注 |
1 |
县畜牧水产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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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发改委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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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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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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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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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国土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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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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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大气、水) |
行政许可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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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县管公路和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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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许可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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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航道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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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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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林业局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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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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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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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水利局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湘政发〔2016〕23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
17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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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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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湘政发〔2016〕23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
20 |
县住建局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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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住建局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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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含交通)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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